|
第一条 根据《全国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简称秘书处)在全国物流信息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标委会)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以下日常工作。
第三条 接受物流信息管理方面技术标准的制、修订申请,组织草拟本标委会范围内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制、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草案,提交标委会讨论。
第四条 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督促计划的实施,督促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 组织对已颁布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标委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做好标委会与工作组、委员和有关单位之间的联络工作,负责标委会和其他有关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标委会各种文件的起草、打印和管理。
第七条 承担或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物流信息管理方面的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制定标准维护管理操作程序,接受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国家标准送审稿及附件,负责提交标委会作技术审查工作。
第九条 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对国际标准提案提出意见并负责与国际对口标准化委员会的联络。
第十条 提出标准宣贯的建议和意见,经同意后组织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本专业已颁布实施五年以上或不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国家标准,向标委会提出进行复审和修订的建议和计划。
第十二条 按时筹备标委会年会,起草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草案,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的建议,联系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标委会活动经费,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 做好标委会各种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文件处理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文件无法立即处理的须经主任委员同意。
第十四条 承办标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本细则经标委会批准后执行。
|